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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
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 (修訂日期:103年6月6日)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本公司資金因營業需要,需貸與非股東之其他法人或團體之處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以確保本公司資金之安全與債權、債務之明確。
本處理程序依主管機關發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訂定,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貸與對象與評估標準
(一)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以下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1.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2.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二)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三)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五)因短期融通資金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1.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因償還銀行借款、購置設備或營業週轉需要者。
2.本公司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因償還銀行借款、購置設備或營業週轉需要者。
3.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因轉投資需要,且該轉投資事業與本公司所營業務相關,對本公司未來業務發展具助益者。
4.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
(六)本公司財務報告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時,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項目。

第三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1)本公司累積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且融通期間以一年為限。
(2)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以其業務交易行為已發生者為原則,其貸與金額並應與最近一年度或當年度截至資金貸與時本公司與其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相當。
(3)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單一公司或行號之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4)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5)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第四條 辦理及審查程序
(一)辦理程序
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之規定,將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二)審查程序:
1.正常情形:
貸借人具函請求→財務部核對額度、徵信→財務部簽報→總經理核簽→董事會通過→財務部完成保全開支票→貸借人簽領
(三)徵信與風險評估
初次借款者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供徵信,本公司亦應一併評估資金貸與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第五條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一)控管措施
1.資金融通期限: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不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為限。
2.計息方式:參照銀行短期放款利率之上限計息。
3.擔保品之取得:貸與對象於借款時需提供等值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設質予本公司,或簽具保證票據並以預計還款日期為票據到期日交本公司執管,以為保全。
4.徵信:本公司財務部平時應注意搜集、分析及評估借款機構之信用及營運情形,定期提供董事會作為評估風險之參考。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等,並應注意其擔保品價值變動情形,內部稽核應定期檢查,如發現有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監察人,並由監察人通知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5.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程序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6.還款: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如得將保證票據等債權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
(二)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如有發生逾期且經催討仍無法收回之債權時,應即循法律途徑對債務人採取追索行動,以確保本公司之權益。
(三)本作業程序於通過生效後納入公司會計制度之內部控制程序中施行,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第六條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亦應訂定本作業程序或依本公司作業程序辦理;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淨值為計算基準。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5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總經理(或董事長,視稽核單位職屬於何單位)。

第七條 資訊公開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該本公司為之。
四、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八條 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九條
本作業程序呈董事會核准,報請股東會承認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改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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