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專區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公司法所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之營業範圍如下:
(1) C301010紡紗業
(2) C302010織布業
(3) C305010印染整理業
(4) C801120人造纖維製造業
(5) C801010基本化學工業
(6) C802120工業助劑製造業
(7) F107020染料、顏料批發業
(8) F107170工業助劑批發業
(9) F207020染料、顏料零售業
(10)F207170工業助劑零售業
(11)C801100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12)C805070強化塑膠製品製造業
(13)C307010服飾品製造業
(14)F301020超級市場業
(15)J799990其他休閒服務業
(16)D101050汽電共生業
(17)H701020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18)H701040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19)H701050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20)H701060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21)H701070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
(22)E801020門窗安裝工程業
(23)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24)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5)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26)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
(27)CZ99990未分類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
(28)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29)CC01030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30)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31)C306010成衣業
(32)F1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33)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34)F107190塑膠膜、袋批發業
(35)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36)F211010建材零售業
(37)F117010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
(38)F107990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
(39)F207190塑膠膜、袋零售業 1
(40)F401010國際貿易業
(41)F106010五金批發業
(42)F206010五金零售業
(43)F106020日常用品批發業
(44)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45)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46)F301010百貨公司業
(47)F399990其他綜合零售業
(48)F102170食品什貨批發業
(49)F206020日常用品零售業
(50)F208040化粧品零售業
(51)F108040化粧品批發業
(52)F10505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53)F111090建材批發業
(54)F113010機械批發業
(55)F113020電器批發業
(56)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57)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
(58)F114040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
(59)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
(60)F120010耐火材料批發業
(61)F20504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
(62)F213010電器零售業
(63)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64)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
(65)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
(66)F214010汽車零售業
(67)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68)F214040自行車及其零件零售業
(69)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
(70)F220010耐火材料零售業
(71)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72)H703100不動產租賃業
(73)I102010投資顧問業
(74)I103060管理顧問業
(75)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76)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77)IZ12010人力派遣業
(78)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79)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
(80)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
(81)J101090廢棄物清理業
(82)CC01040照明設備製造業
(83)CC01060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84)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85)CC0112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2
(86)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87)CD01040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88)CD01050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89)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90)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
(91)E801010室內裝潢業
(92)E801030室內輕鋼架工程業
(93)E801040玻璃安裝工程業
(94)E801070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95)I501010產品設計業
(96)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得轉投資其他事業,且其轉投資比例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限制。
第四條:本公司得為同業間對外保證。
第五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在其他地點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第二章 股 份
第六條: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台幣肆拾伍億元整,分為肆億伍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其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七條:本公司股票概用記名式,由本公司董事長及常務董事三人簽名或蓋章,亦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八條:本公司有關股務事務之處理,悉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九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
1.常 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2.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第十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一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為主席;副董事長同時缺席時,由董事長於常務董事中,指定一人為主席,未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十二條:本公司股東每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本公司依法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十三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填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應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第四章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第十四條: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監察人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並得於董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主管機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最少應持有之股權成數。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本公司公告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其應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一項所定董事名額中,其中二至三名為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四條之一:本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3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第十五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議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
第十六條:本公司設董事長、得設副董事長各一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並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之一切事務。
第十七條: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以董事會決議行之,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會議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外,均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常務董事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之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出席董事為代表,但每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九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第二十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計劃之決定。
(二)業務之指揮與監督。
(三)重要章則契約之審定
(四)總經理之任免。
(五)決算預算之審查。
(六)執行股東會之決議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
第二十一條: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公司財務狀況之調查。
(二)簿冊文件之查核。
(三)公司業務狀況之查詢。
(四)職員執行業務之調查與違法失職之檢舉。
第二十二條: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五章 經 理 及 職 員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任免及報酬等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其任免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六章 會 計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會計年度定為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年終結算後,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或由監察人委託會計師查核後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1.營業報告書。
2.財務報表
3.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每年結算後如有盈餘,除先依法完納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每次分派盈餘時,應就其擬分派盈餘,先提撥員工紅利百分之0.五,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百分之五,其餘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股利部份,現金股利不得低於分配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則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若員工紅利以配發新股,則以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之收盤價計算股票紅利股數。員工分配股票紅利時,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認定,授權董事長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4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訂立。民國六十一年一月五日第一次修正,民國六十二年二月一日第二次修正,民國六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三次修正,民國六十八年六月五日第四次修正,民國七十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五次修正,民國七十年四月六日第六次修正,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七次修正,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六日第八次修正,民國七十二年九月十二日笫九次修正,民國七十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十次修正,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十一次修正,民國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十二次修正,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修正,民國七十三年九月十一日第十四次修正,民國七十四年二月一日第十五次修正,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十六次修正,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七次修正,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八次修正,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九次修正,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二十次修正,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次,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三十次修正,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民國一O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民國一O一年十一月一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民國一O二年五月二十日第三十六次,截至民國一O四年六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次修正,均自承奉主管官署核准登記後施行。
登入